法院:婚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瑕疵 應退還部分服務費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4日訊在征婚類電視節目熱播后,不少單身青年或離異人群漸漸開始通過婚介公司進行擇偶征婚,期望能找到心儀的“男神女神”。來自福州的張女士花了高價在某知名連鎖婚介機構注冊了VIP高級會員,她真的能像“紅娘”說的那樣,與自己心目中的“成功男士”牽手成功嗎?倘若不成功,張女士該如何維權?婚介公司是否該返還服務費?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女子征婚不成狀告婚介
張女士自離婚后獨居,2017年12月2日,某知名連鎖婚介公司的“紅娘”向張女士介紹,該公司有諸多男士資源可供選擇,并承諾如果張女士加入該公司成為VIP高級會員,其一定能為張女士介紹符合張女士擇偶標準的“成功的高端人士”,同時保證雙方能夠結婚,成功率100%。
一時心動的張女士當場繳納1萬元定金并簽下該公司工作人員拿出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還填寫了自己對擇偶對象外貌、財力等方面的要求。幾天后,張女士又支付了剩余的6萬元服務費。
抱著美好的期待,張女士開始約見該公司為其介紹的男士,但現實卻給她潑了一盆冷水。據張女士陳述,與其見面的四位男士要么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實信息,要么不符合張女士的擇偶要求,其中一位約見對象甚至剛見面就向張女士推銷起其他業務產品,這讓張女士對相親對象的征婚意愿產生懷疑,并認為婚介公司沒有按照自己的擇偶要求為其介紹對象,沒有履行宣傳時的承諾,存在欺詐行為。于是,張女士將該婚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婚介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退還部分服務費。
雙方各執一詞對簿公堂
對于張女士提出解除服務合同并退款的訴求,該婚介公司表示,其已依照合約將符合張女士擇偶標準的四位男士介紹與其約見,并出示張女士在相親后填寫的意見單,顯示張女士對該公司的介紹的四位男士安排均表示滿意。同時,該公司拿出其與張女士簽署的服務合同,條款中顯示:“鑒于婚姻介紹及婚戀本身的特殊性,該公司除保證依照合同為張女士提供優質、真實的的婚介服務項目外,并不保證張女士能通過該公司的服務登記結婚……”也就是說,該公司不能保證張女士在接受介紹服務的過程中“有情人終成眷屬”。
面對婚介公司出示的意見單,張女士給出了另一種說法:在與相親對象見面前,該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自己,需要先填寫意見單才能與對方見面,于是才有了這一份“滿意”的意見單。同時,張女士表示,在相親過程中,對于兩位不愿提供真實信息的男士,該公司不能提供證明其經濟條件的憑據,其他兩位相親對象也明顯不符合自己進行會員登記時提出的要求。除此之外,在簽訂合同時,該公司工作人員并未向其解釋合同中條款的意思,自己只是基于對該知名連鎖公司的信任才在合約上簽了字。
法院判決退還部分服務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在《會員信息表》及與婚介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提出了明確的擇偶要求,包括年齡、身高等外貌要求,還包括個人房產、收入情況等財力要求。雖然婚介公司為張女士介紹的相親對象基本符合張女士對交往對象在年齡、外貌、身高、談吐等外表方面的心理預期,但是張女士并不能通過初次見面交流的方式獲取或核實關于男性相親者的經濟狀況,只能依賴婚介公司獲取。婚介機構對征婚者提供的個人信息是否真實負有審核義務,該公司應當在為張女士提供匹配服務時對擬介紹男性會員的各項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以確認信息是否真實,特別是收入、單位、房產汽車等經濟條件方面的信息。當事婚介公司未盡充分審核會員信息的義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瑕疵,使張女士喪失了對該公司的信任,不愿再繼續接受其提供的服務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對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考慮當事公司確已為張女士提供過一定的服務,故應當在退還的服務費中予以核減。最終,該公司在法院判決生效后返還張女士服務費6萬元。
法官說法:
婚介公司有義務審核征婚者信息
近年來,婚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引發訴訟的原因大多是商家提供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及承諾與高額的收費不相符、虛假宣傳、提供的相親次數不符合合同約定等。本案即是典型的因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及承諾與高額的收費不相符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婚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時,負有對征婚者提供的個人信息是否真實進行審核的義務。但是婚介機構通常以其非公安機關或非專業鑒定機構為由將信息不實的風險轉嫁至消費者身上,導致消費者承受被他人欺詐的后果。基于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法院認為婚介機構在收取了高額的服務費用之后,應當為消費者盡核實調查義務。婚介機構未盡到該義務,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退還服務費用并賠償消費者損失等違約責任。
維權提醒:
婚介存“套路” 付款應審慎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婚介公司人員在推銷業務時存在對消費者采取“疲勞戰術”的現象,對消費者進行時間較長的“洗腦式”宣傳,利用消費者的疲憊狀態要挾其進行消費。同時,部分婚介公司要求消費者在付款后簽署服務條款,而服務條款的內容與業務人員宣傳時的說辭存在差異,且不利于消費者維權。誘導消費、服務內容與合同約定不符、退款難等問題在婚介糾紛中越來越普遍。
本案中,張女士表示自己在接受業務人員宣傳時,對方稱保證能“包婚”,但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而在婚介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確體現了基于婚姻介紹的特殊性,并不能保證張女士通過該所提供的服務與心儀對象“牽手成功”,這讓沒有認真審核合同的張女士在與商家交涉的維權過程中百口莫辯。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面對推銷宣傳時保持理性,切勿盲目沖動消費。特別是面對價格較高的服務產品,在付款前應查看服務合同內容,注意合同中加黑加粗的文字及免責條款等部分。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向當地消費者服務機構及“12315”消費者服務熱線等平臺進行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當消費者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應積極取證,在必要情況下可通過錄音等方式保留證據。
(本報記者 郭佳文 實習生 陳征 通訊員 葉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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