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妻之間的財產區分
1、 個人財產包含以下內容: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A.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2、 夫妻共同財產包含以下內容:
(1)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此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明確只歸一方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下述財產認定為“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A.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B.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C.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D.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
參考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ㄒ唬┮环揭詡€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ǘ┠信p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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