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記者 曹佳琪 長沙報道
社區團購作為一種新型銷售模式,以便捷和低價的優勢成功吸引大批消費者。從事社區團購的既有電商平臺,也有微商、社交平臺,還有個人組織的微信團購群。但在迅速發展的熱潮中,虛假宣傳、以次充好、退換不便等問題也暴露出來。
近期,紅網《消費維權》欄目收到眾多消費者關于社區團購的投訴。一些消費者反映,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退貨退款卻設置各種門檻,如“殘次品不退款”“24小時后不退款”“不能單獨退貨”等。還有消費者反映,購買的蔬菜水果缺斤少兩,在社區團購群里提出“售后”,卻被“團長”踢出群聊。
社區團購的產品有問題,“團長”要擔責嗎?退款添加限制條款,是否合理?遇到社區團購消費糾紛,消費者如何舉證維權?針對“社區團購”中存在的消費糾紛,紅網《消費維權》欄目邀請了湖南懷天律師事務所劉夢瑤律師,為我們提供法律方面的提示。
“團長”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團長是否擔責,取決于其是否屬于有償組團。”劉夢瑤律師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消費者在遇到產品質量問題時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求退換或賠償。而在社區團購中,“團長”若是無償代購,不負法律責任;若是帶有營利性質的,“團長”倒賣或者收取了代購費,產品質量、食品安全存在問題,“團長”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生產者或銷售者則要承擔主要責任。
退款限制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針對退款中商家添加限制條款的情況,劉夢瑤律師認為,其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減輕了經營者的責任,是不合理且違反法律規定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劉夢瑤律師表示,“殘次品不退款”“24小時后不退款”“不能單獨退貨”等條款,明顯含有“免除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內容,因此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該認定為無效。
消費者應保留團購相關證據材料
“遇到社區團購消費糾紛,可以憑借購買記錄、微信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照片等證據材料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也可以撥打12315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甚至可以直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最后,劉夢瑤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社區團購時應具備證據意識和保護意識。一方面,要注意保留與團購有關的證據材料,萬一遇到糾紛,這些證據就是證明自己訴求的重要依據,對成功維權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消費者要增強自身的保護意識,應加深對社區團購的了解,在消費前可考察團長、經銷商的商譽及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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