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主題是“維護消費權益 共促消費公平”,為切實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水平,積極引導廣大消費者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和諧的消費環境,市公共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在3月15日當天,專門開通“3·15消費維權專線”綠色通道,特邀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專家團隊,集中做客濟南“12348”法律服務熱線,免費為泉城市民提供法律維權咨詢服務,在線為廣大消費者答疑解惑,助力消費安全。
截止到17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共接聽解答法律咨詢560件,其中涉及消費維權類的法律咨詢共計86件,主要體現為電子商務合同糾紛。
1、市民張先生咨詢:電子商務平臺的商家經常以賣出的商品買家已拆封為由,不給消費者退貨的做法合法嗎?
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林曉明律師答復:商家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可以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在不影響商品完好的情況下,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給消費者退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市民王先生咨詢:有些電子商務平臺的商家在合同中約定,買家簽收即視為商品質量合格,這種約定是否有效?買家簽收后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可以向商家索賠嗎?
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馮莎莎律師答復: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對消費者不利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買家簽收后商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仍然可以向商家索賠。
3、市民李女士咨詢:消費者通過網絡直播平臺(直播間)購買的商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找不到直播間的賣家,是否可以向網絡直播平臺索賠?
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路一林律師答復: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四條規定,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次活動的開展,有效增強了消費者的安全意識、維權意識和責任意識。下一步,市公共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將繼續在12348熱線平臺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咨詢服務,積極回應消費者訴求,推動消費維權共治共享,讓廣大消費者獲得實實在在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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