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從5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獲悉,如果企業有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等行為之一的,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記者高敬、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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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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