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網訊,國內原油期貨今天剛剛能開戶,6月13日(今天)交易所開始接受開戶申請。但現在期貨軟件中暫時還看不到原油合約,合約上市日期還要等交易所通知(如果一切順利的話,7月上市概率較大)。原油期貨在哪里上市?
2014年12月12日,證監會批準上海期貨交易所在其國際能源交易中心(INE)開展原油期貨交易。并明確表示,原油期貨是國務院授權確定的第一個允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參與期貨交易的特定品種。
上海國際能源中心交割細則摘要
(第十章)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
第一百三十九條 原油期貨合約采用實物交割,到期原油期貨合約應當按照標準交割流程進行交割,未到期原油期貨合約可以按照期轉現流程進行交割。
第一百四十條 原油期貨合約交割實行保稅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原油作為交割標的物進行期貨交割的過程。
第一百四十一條 原油期貨合約交割采取倉庫交割方式,具體流程按照本細則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二條 原油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八個交易日閉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規定發票的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個交易日起,對該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能源中心強行平倉。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00桶,交割數量應當是交割單位的整數倍。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交割品質見《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標準合約》。原油不實行商品注冊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原油入庫的最小量為20萬桶。原油出庫的最小量為20萬桶,不足20萬桶的,可以通過現貨等方式湊足20萬桶以上方可辦理出庫業務,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油入庫應當交納人民幣1.5元/桶的申報押金。
第一百四十七條 貨主在辦理入庫申報前,應當妥善協調碼頭、港口、管道運輸、海關、商品檢驗等相關機構,并應當在原油擬入指定交割倉庫的30天前向能源中心辦理入庫申報;原油入庫有效期為原油擬入庫日期前后各5天。
第一百四十八條 辦理入庫的原油應當是原油原產地裝運港起運或者能源中心認可的指定交割倉庫保稅油罐內儲存的原油,且在裝運和儲存期間不得與其他油品調和。指定交割倉庫同一個保稅油罐內不得混裝不同交割油種的原油。
第一百四十九條 原油入庫生成保稅標準倉單時應當提供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提單和原產地證明、海關入庫核準單證等相關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實驗證。原油保稅標準倉單不設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出庫作業不得影響交接原油的品質和數量。在原油入出庫作業開始以前及作業完成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保證輸油管線內的油液充滿或者掃空,并保證管線內油品品質不影響裝卸油品品質及保證管線內油品的充分流動性。
第一百五十一條 原油入出庫時的數量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指定交割倉庫岸罐計量的原油凈體積桶數為準。數量檢驗以罐容標尺計量為準,但出庫量在能源中心規定標準以下的,檢驗機構可以選擇以流量計或其他計量工具進行計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原油期貨的交割結算價是原油期貨交割結算的基準價,為該期貨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值。交割結算時,買方、賣方以原油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交割升貼水。
第一百五十六條 進行實物交割的買方、賣方應當分別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幣0.05元/桶的交割手續費。
(第四章)倉庫交割
第三十四條 貨主申請生成倉庫標準倉單前,應當向能源中心提交入庫申報。入庫申報內容包括品種、數量、貨主名稱、擬入庫日期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并提供各項單證。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以及客戶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流程辦理入庫申報手續。入庫申報資料應當屬實。
第四十條 期貨商品入庫檢驗分為質量檢驗和數量檢驗。
(一)入庫質量檢驗
入庫前指定檢驗機構應當對船艙或者其他運輸裝載容器內的商品(A樣)和指定交割倉庫內原有商品(B樣)取樣并封樣,A樣分A1樣和A2樣,其中A1樣指入庫商品單獨船艙或者單一裝載容器樣品(多個),A2樣指A1樣之配比混合樣品。入庫后指定檢驗機構對混合后指定交割倉庫內的商品(C樣)再次取樣、化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如C樣檢測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合格,貨主所交付商品的質檢報告為C樣檢驗報告。
如C樣檢測不合格,指定檢驗機構應當對A樣和B樣進行化驗,結果分以下四種情況:
1、如A樣合格、B樣不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合格,指定交割倉庫對混合后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
2、如A樣不合格、B樣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不合格,貨主對混合后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
3、如A樣合格、B樣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質量合格,指定交割倉庫對混合后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承擔責任,A、B樣的檢驗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
4、如A樣和B 樣均不合格,表示貨主交付的商品和庫內原有商品質量均不合格,貨主和指定交割倉庫對混合后的庫內商品質量不合格共同承擔責任,A樣的檢驗費用由貨主承擔,B樣的檢驗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
在以上四種情況下,A1樣或者A2樣中其中有一個樣檢驗不合格,就認為A樣不合格,貨主所交付商品的質檢報告均為A 樣檢驗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在指定交割倉庫進行的實物交割,運輸由買方、賣方自行解決。
第四十七條 期貨商品自驗收合格入庫后至出庫期間,指定交割倉庫對所儲存商品的質量、安全等承擔全部責任。能源中心每年對在庫商品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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