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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購物,發現商品在貨架的標簽上標著一個價,付款時又變成了另一個價,最終被多收一角錢,如果你遇到這種事怎么辦?金華永康一名消費者因此較真。
3月23日晚,金華永康方女士與丈夫一起到某超市購物。結算時她發現,其中的“金屬鋼絲(清潔)球”,標價牌上標明的零售價是1.9元/個、會員價1.8元/個,可購物小票上打印的實際結算價是2元/個。方女士當即向收銀員反映,收銀員卻表示:“我只管收錢,不管對錯。”方女士又將情況反映給超市一名男主管,該主管表示愿意自己掏錢賠給方女士5個清潔球。方女士沒有接受。
方女士說,錢是小事,但事關消費者的權益問題。當天晚上,她用手機拍下相關標價牌的照片,堅持要討個說法。
3月25日,方女士將此事投訴到12315,要求該超市“公示錯誤并改正”。
根據方女士提供的相關購物證明,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馬上進行調查核實。對此,超市方承認方女士購買的一個清潔球的商品標價與結算價不一致,多收了她一角錢。
對于錯收價款的原因,超市方解釋,當天恰逢價格調整,收銀系統已經將該清潔球的價格改為2元/個,但貨架上的標價牌標示的價格沒有改,因此出現了誤會。事情發生后,超市當晚更換了貨架上的標價牌,并在超市門口公示,如有顧客遇到同樣情況,可到服務臺處理,一賠十。
3月30日,經12315工作人員釋法明理和耐心調解,方某與超市方最終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由超市當場補償投訴人方女士500元,其他雙方互不追究。
“當場核對購物小票+標價拍照,固定商品‘低標高結’證據很重要。如果有消費者也被超市多收了錢,可以像方女士一樣,留存相關證據后投訴維權。”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表示,超市商品“低標高結”、多收錢的行為,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之分,客觀上有價格欺詐和明碼標價行為不規范之別。這兩者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但有一點兩者是相同的,都屬于價格違法行為,都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認真追究起來,連賠帶罰、商譽受損,超市得不償失。
對于消費者來說,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遭遇了價格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一款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一賠三,兜底賠500元”。
對于經營者來說,如果有價格欺詐的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40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7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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