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勞動者的休假權。陪產假與產假實際享受的主體不一樣,產假當然是女職工才能享有,陪產假只能是男職工享有。當然這也要是男職工的合法配偶在懷孕生產的時候,男職工才能同時享有的。換言之,如果此時是情人、小三或者是女友懷孕生產的話,則因為雙方之間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自然男職工不能同時享受陪產假,自然對應的福利待遇也是不能享受到的。而對于陪產假的天數,國家沒有作出統一的規定,現目前的規定陪產假最短的3天,最長的30天。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訂)第二十二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鑒于教師這一群體的特殊性,陪產假如何計算既涉及到教師的合法權益,也涉及學校對教師和教學的管理。因此,本文作者將從陪產假的立法精神、法律規定等角度出發指導學校建立公平公正的陪產假制度。
教師陪產假制度執行當中存有爭議主要原因是教師有寒暑假休假制度,丈夫是教師的,如果妻子在寒暑假生育孩子,就會產生寒暑假和陪產假的沖突。若學校不制定統一的標準,就會導致“一人一策”,有失公平,又不利于教學事務的開展。
本律師認為陪產假的規定是基于女性在生育孩子后,身體機能沒有恢復,需要丈夫照顧妻子以及孩子。體現的是國家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既是丈夫的合法權益,也是妻子和孩子的合法權益,具備雙重法益。
如果允許男教師選擇休假的時間,那么男教師可以選擇在孩子不滿18周歲前休假,很顯然與陪產假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相沖突。既不利于陪產假制度的實施和貫徹,同時也給學校的管理帶來了不可確定的風險。
為此,專業律師提出如下陪產假方案,供學校參考。
第一,男教師可以根據配偶的生育預產期確定陪產假的起點,也可以根據配偶實際生產的時間為起點計算,總的期限不超過30日即可。應該由男教師提出休假申請,學校辦公室應該在請假條上載明起止時間。
第二,配偶生育孩子無論是寒暑假均不可以調休或者補休。
陪產假即使遇到法定節假日也不順延和累加。
第三,建議將陪產假制度向所有教師予以公示,學校辦公室留存備查。
第四,建議向教育主管部門、工會備案。
陪產假制度需要一定的程序,才能上升為學校的規章制度,產生勞動爭議時仲裁部門和法院才能認定合法、合規。
上述休假方案,應該先在學校內征求所有教師的意見和建議,意見匯總后認真聽取工會的意見。再將上述休假方案提交職代會,由職代會討論通過后開始執行。
律師建議學校可以采取男教師“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的模式操作。休假方案施行前配偶生育孩子沒有休假的,可以申請休假,給予男教師一定的期限申請休假,制度施行后生育孩子的男教師,嚴格按照文件規定施行。
高彥金律師
勞動與財稅合規部
民進云南省委社會與法治專業委員會委員
昆明市司法局專家庫成員
曾系東方航空(云南)公司入庫專家
勞動與財稅合規部系匯業昆明律所的優勢專業,該部門匯集了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建造師等復合型人才多人,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彥金擔任主任。團隊負責人高彥金律師執業15年,成功辦理50余件勞動爭議案件,具備豐富的實操能力。團隊先后為吉鑫集團、丹彤集團、學大教育(上市公司)、贛云集團、中淵集團、云南省交通安全統籌中心等大型企業和集團提供勞動用工及財稅專項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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