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也是保護公民權利的一部重要法律。關乎老百姓的大事小事生老病死,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依據。
全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結合新頒布的《民法典》,系列為大家講述發生在身邊的案例,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幫助大家學好法典、用好法典,為您的美好生活保駕護航。

社區案例
李女士45歲(化名)和丈夫患病多年,子女剛剛參加工作,家里沒有多少積蓄。這天丈夫將住院的錢轉賬給她的時候,過了很久都沒有受到。查詢轉賬記錄,原來賬號填錯了一個數字。李女士通過填錯的號碼,聯系上了收款方。但是,對方聽說是要退錢,就將電話停機,再也聯系不上了。李女士急忙報警,警官經過詢問和調查,回答她,這個不屬于刑事案件,讓她去法院起訴。
李女士,不知如何起訴,最新的《民法典》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建議
一、轉錯資金給對方,先嘗試自己和對方協商。態度友好,有些能要回資金??梢酝ㄟ^電話、郵件、加好友發信息的方式溝通。
二、溝通不成,及時聯系支付寶客服。嘗試讓平臺介入,每筆訂單都有記錄。
三、報警確認對方的身份信息,并且排詐騙等刑事犯罪的情況。
四、訴訟,通過前面的方式都沒能挽回損失,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雖然最終都可以獲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但這個過程時間比較長,而且需要耗費較大成本。例如,需要到債務人,也就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民法典》說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律師解讀
不當得利的情形特征,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第二、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第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律師點評
現實中經常會有不當得利的情況發生。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應當返還。若原物還在,應當返還原物;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則作價償還。財產損失的人屬于受害人,也是不當得利的債權人,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債權請求權。
我們在轉賬時候,特別是首次嘗試轉賬時候,注意多核對幾遍賬號,以免發生錯誤。
所屬律所:湖北全成律師事務所
專業方向:金融證券、婚姻家事
總編:姚啟超
副總編:王志勇
主編/作者:劉浩
編輯:祝瑾楓
標簽:環境監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