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有個別地方環境立法放水等問題,條例防微杜漸,在總則中明確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規劃編制、項目建設、執法監管中,不得變通突破、降低標準。
條例還規定,市和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條例同時明確,有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其他應當約談情形的,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約談該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鄉鎮或者街道,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約談該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并公開約談情況。
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方面,條例新增在濱海新區與中心城區中間地帶加強規劃管控,建設綠色生態屏障條款。同時實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制度,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此外,將采取財政、價格、政府采購等政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對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制造、包裝、銷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環節實施綠色改造。
除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條例還新增一章,專門規定建立區域污染協同防治機制:一是建立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定期協商區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項,開展聯動執法;二是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重污染天氣、環境污染事故等預警和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三是建立健全跨區域、跨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四是建立污染防治科研合作機制,推進節能減排、污染排放、產業準入和退出等方面環境標準的統一。
條例不僅依據上位法,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還結合天津實際,規定了一些頗具地方特色的條款。
例如,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維護運營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將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還有,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種類,規定將約談被按日連續處罰排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此外,對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相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由相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依據環保法予以拘留。
標簽:環境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