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15,一個意義非凡的消費者權益日,讓我們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更好的保護。那么,對于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消費者有哪些權益,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你知道多少呢?
一、 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3.15”“即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選擇這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與美國前總統肯尼迪有關。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為了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就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二、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內容
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除了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外,國際消費者協會又確定了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這8項權利一并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我國1993年10月31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者權利進一步明確為9項: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
3、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三、維權的方式
根據《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維權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種: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最簡便、快速的維權方式,消費者可直接與經營者聯系,在自愿、互相諒解的基礎上,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分清責任,達成和解。這對于雙方來說都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節組織調解。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爭議后,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節組織調解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溝通調和,以促成雙方達成解決糾紛。
投訴時,要注意講清楚投訴人以及被投訴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電話、郵政編碼等,對于受損害的具體情況、發現問題的時間及與經營者交涉的經過等也要交代清楚,方能更好的達成調解。當消費者協會未能解決時,消費者可請消費者協會作損害鑒定,以保存相關證據。
3.行政申訴。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爭議后,可向有關行政部分申訴。申訴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須載明事情經過、維權理由以及要求。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后,對于符合規定的申請,將書面通知申訴人以及被申訴人,并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處理。此時,消費者仍可與經營者達成和解,和解后可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調解書。
4.提請仲裁。
仲裁相比訴訟具有程序簡便、一裁終局、保守機密等優點,但是提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由仲裁庭根據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仲裁費用。
5.提起訴訟。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有明確的被訴方、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訴訟維權相對而言需要更高的成本,但是其結果一般也更為客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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