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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
當我們在單位上班,按照單位的安排做好自己本職工作,對自己應該享有哪些權益,譬如像工資、假期等,因為沒有去過多地關注導致了解較少,有些單位能保障員工應該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都但也有少數企業做不到,本應員工享受的假期,卻不給員工享受還要員工請事假,在法律上規定中哪些不常見的情形,員工應該享有哪些假期呢?今天以一個真實案例,為大家分享這方面的常識以供參考。無論企業還是普通人,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進入合肥律師劉志漢的主頁關注,向合肥律師劉志漢咨詢。
★案件概況★
▼2019年4月20日黃某某珠海某某金屬結構公司,職務為行政主管,負責人事、行政、清潔及工業安全等。公司規定每月休息4天,工資為4700元/月,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2019年5月29日,黃某某突發身體不適才發現早孕發育不良,只好做了流產手術,休息期間均已向公司履行了相關假期手續。休息期間公司多次告知已有新的入職人員,接替黃某某的工作崗位,要求黃某某辦理離職手續,迫于無奈才離職,并在公司提供的《員工辭職申請表》上簽字。
▼離職后公司按黃某某實際出勤,休息期間按病假處理,2019年4月、5月的工資分別只放了1080元、2565元,黃某某不認可。
★我們的疑問★
1、案例中黃某某休息期間,公司按病假處理計發工資,是否合法?
2、黃某某的情形,依法是否享有法定的假期?公司是否要支付工資?
★最后結果★
1、勞動仲裁裁決:對黃某某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資、流產假工資及醫療費等,仲裁院駁回黃某某的全部仲裁請求;黃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一審法院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黃某某支付流產假工資2330元、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330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10元,由珠海某某金屬結構有限公司負擔;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2020)粵04民終1977號
★實務分析★
員工在懷孕生產或流產后,依法享有不同時間的產假,且享受產假待遇
1、員工產假應該是多久?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現實中我們許多單位,在員工懷孕正常生育享受產假,認為生孩子有產假,這大多數企業基本上都給予了安排,有些企業和老板認為產假只是在生孩子才有,認為懷孕流產是沒有產假的。這樣認為正確嗎?合肥律師劉志漢認為,這是錯誤的,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各地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更長時間的產假。因此像前述案例中,黃某某流產期間休假,公司應給予產假待遇處理,而不是按病假來處理。
2、員工享受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如何來計算?
前述分析我們已經知道,員工在懷孕正常生產或發生流產時,都有權享受不同期限的產假,那么員工休產假期間工資有沒有呢?合肥律師劉志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在休產假期間,應該享受產假待遇,包括醫療費以及工資等,如果單位參加了社會保險,這些基本上由社保基金給予支付,單位如果沒有參加社保,就全部由單位承擔支付責任。就像前述案例中的黃某某,最終法院判決在休產假期間,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給她。
劃重點,請記住!
重點提示:作為勞動者需要注意,
第一,勞動者對自己應該享有哪些權益譬如年休假、醫療期待遇、產假、加班工資等等,首先要弄清楚,對單位目前給予的待遇,再核對一下單位是否存在未依法給予自己法律應該享有待遇情形;
第二,如果單位沒有依法給予法定的待遇,除非我們自己愿意放棄,否則可以與單位先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依法維權。就像前述案例中,黃某某懷孕流產,法律規定是有產假的,但是單位卻在產假期間,不僅按病假處理,還逼迫其離職,這時候作為黃某某是難以接受的,同時單位行為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幾場官司打下來,單位還是敗訴了。
總之每一步走得正確,確保少走彎路,減少不必要的開支與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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